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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寄存处与寄存人权力
来源:www.迷你仓.cn | 作者:www.迷你仓.cn | 发布时间: 2021-10-27 | 4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物品寄存处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之物品寄存处。物品寄存处因此受损失的,除物品寄存处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物品寄存处声明,由物品寄存处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物品寄存处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不定期的期限向物品寄存处支付保管的费用。对支付基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同时支付。

物品寄存处权利;物品寄存处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物品寄存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品寄存处因此受损失的,除物品寄存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品寄存处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物品寄存处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物品寄存处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物品寄存处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物品寄存处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物品寄存处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